六月一日開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實施新規定,交通部規定全台各縣市計程車無線電業者不得要求所屬司機負擔折扣金額,公運輸處表示,未依規定要求折扣的車隊將針對派遣業者開罰而非司機。

台北市公共運輸處昨(三十一)日表示,交通部為有效管理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及相關派遣作業,於三月二十八日已經修訂「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此法將於六月一日開始實施,針對計程車隊提供打折優惠吸取客源部份,除非經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會商勞工、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團體及計程車相關公會並訂於車隊與駕駛間之契約內,否則不得由駕駛吸收折扣差額。

公運處表示,此法並未規定車隊不得提供乘客折扣優惠,只是明確規定不得由駕駛吸收折扣差額,因此六月一日新規定上路後,將加強查核是否有派遣業者要求駕駛吸收折扣情形,如經查獲且經確認屬實,將依法開罰,另其開罰對象係計程車派遣業者,並非計程車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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