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謝文華、陳炳宏/台北報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表示,Google的作法,違反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即七天內消費者可無條件要求退貨或解約的規定,像「蘋果」就很善意地回應北市府法規會,反觀Google採取下架的極端方式,相當不妥,相信消費者眼睛是雪亮的,也奉勸Google千萬不要違背消費者的情感,更不要拿自己的商譽開玩笑!

陳星宏說,網路購物的消費者,往往只能從網路上看到圖片,對商品的功能及適用性、後續服務等並不清楚,Google自訂的十五分鐘與我國消保法訂的七天真的差很大!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也說,Google既然要來台販售商品,就必須符合我國消保法的規定,Google只給十五分鐘試用時間,對消費者來說太短了,也不尊重我國法律,如今還做出下架、不銷售的舉動,恐怕只會造成其市場的損失,Google要自行判斷做出什麼選擇才真正對自己有利。

電信業也賣Google部分軟體

國內三家電信業者均有建置軟體市集,對於消費者權益均表尊重,並依消保法規定,提供至少七天鑑賞期。且Android Market上的一些軟體,國內電信業者的軟體市集也有,有些費用又較Android Market有競爭力,甚至於還有一些獨家軟體,消費者未必一定要上Google的軟體市集購買。

中華電信表示,Hami App軟體市集,原本就遵守七天鑑賞期政策;台灣大哥大表示,用戶若在match Market下載軟體後不滿意,可撥打188客服專線辦理退租,且無七天限制;遠傳表示,S市集已有完整的退費機制以保障用戶權益,用戶若遇到下載之軟體無法正常使用,或是惡意欺騙、不實或不法之軟體經確認後,遠傳會退費,且不受七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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