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捕獸鋏」嚴重濫用,不時傳出有流浪貓狗誤觸捕獸鋏而遭到截肢,民間動保團體多次呼籲政府修法管制。立院今天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明文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捕獸鋏,違者最重可處7萬5千元罰鍰。  (李人岳報導)

  流浪貓狗因誤觸捕獸鋏而受傷遭截肢的案例時有所聞,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多次出面呼籲修法嚴格管制捕獸鋏的製造、販賣和使用行為。立法院趕在本會期休會前夕,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修法條文明文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捕獸鋏,如果違反可以處1萬5千元到7萬5千元的罰鍰。

丁守中指出,過去在五金行只要5、60元就能買到捕獸鋏,可能因此夾到貓狗甚至小孩,現在修法等於是從捕獸鋏的源頭來嚴規重罰。

丁守中指出,原住民要使用捕獸鋏從事打獵,就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至於使用捕獸鋏獵補動物,如果在5年內被查獲2次以上,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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