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規定活體器捐贈須為親屬,但衛生署昨天表示,將評估像同居人關係這類的非親屬活體器捐可行性。

現行規定活體器官捐贈,必須有一定的親屬關係,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昨天受訪表示,過去禁止非親屬器捐主要在於防止器官買賣,但社會在改變,少子化、兄弟姊妹少,以後可能根本找不到人捐贈。

石崇良又舉例,現在還有很多人是同居關係,不結婚,但這也是某種親密親屬,衛生署就曾接獲詢問,有一個同居人打電話詢問能否捐活體器官給另一半,因為他們的非婚生子女年紀都還很小,但礙於法規,衛生署也愛莫能助。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外科學科教授李伯璋受訪表示,臨床也曾接到一對住在一起的同居戀人,年紀大約廿八歲左右,女友想捐腎給男友,但他告訴患者辦理結婚,也要超過二年才能捐器官給對方,而男友也很捨不得讓女友委屈或挨刀,因此,只能繼續等候器官捐贈。

李伯璋說,沒有血緣關係,不論朋友、同志、同居,願意捐器官,站在他立場並不反對,但要有醫學倫理把關,不要造成「有錢人朋友很多、沒有錢沒朋友」的狀況。

李伯璋說,以前還發生過弟弟捐給姊姊一顆腎臟,後來弟弟不上進,不斷向姊夫要錢,姊姊對此感到很愧疚,後來腎臟產生排斥,姊姊又換了其他人的屍捐腎臟,心情壓力才減少,像這些都是問題。

李伯璋並建議另外一種方式,不妨比照國外「交換捐贈者」,例如陳先生要捐給妹妹,卻血型不合,王先生要捐給弟弟也不合,可以讓這兩個家庭互相比對交換捐贈,美國就曾有八個家庭一起運作配對的情況。

石崇良則說,由於國內社會在改變,此時確實應拋出相關問題,讓大家來討論,等到社會夠成熟時才能來全盤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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