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26日)初審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未來紅十字會進行勸募時,必須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辦理,事先向地方政府或是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收支、決算等也將適用公益勸募條例規定。

紅十字會日前為日本311地震募得新台幣18億元,但因為對日撥款程序引發爭議,而且捐款運作不受主管機關監督,進行勸募以及事後審核的程序,也和公益勸募條例規定不符。朝野立委因此提案修法,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得經理事會決議,向國內外勸募,並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也就是說,紅十字會未來不能再像過去一樣只要事後備案,以後進行募款前,要具備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向地方政府或是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內政部長江宜樺說,後續的決算和收支報告也要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辦理。江宜樺說:『(原音)他們理監事通過之後還是要送到內政部核准,以後修改會變成這樣(立委:核准要有一個核准文號?)對,我們按照公益勸募條例(立委:有一個期限,期限之後還要做一些報告、帳目說明?)對,決算、報告和收支。』

此外,修正草案也規定,戰時或重大災變救護期間,在執行任務時有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標誌的人員、物質及交通運輸工具,具有優先通行權利。

不過,朝野立委對於紅十字會的組織、人員等有不同意見,因此相關條文都保留,草案雖然完成初審程序,但送交院會前必須再經過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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