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法官法草案,確定法官的評鑑淘汰機制。司法院除了要邀請外部專業人士,設立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法官任免、升遷、考核獎懲,並要集合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專家,組成法官評鑑委員會,將委員會認為有懲戒必要的法官,報由司法院移送監院審查,並在確定彈劾後,交由司法院設立的職務法庭審理,最重將被免除公務員資格。(程平報導)

根據三讀通過的法官法,司法院將納入外部評鑑機制,組成法官評鑑委員會及人事審議委員會。未來法官若有除法律見解外的重大過失,律師公會或民間公益團體,都可要求評鑑委員會做個案評鑑,受害當事人也可委託評鑑,評鑑委員會若認為受評鑑的法官有懲戒必要,就可移送監院審查,確定彈劾後,再送交司法院所設立的職務法庭審理,最重可免除受評鑑法官的公務員資格,而司法院本身也應每三年對法官做一次全面評核。至於在人審會的部分,則依法審議法官的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但外部專家學者不得對遷調、考核、獎懲參與表決。

此外,同案中也擴大了法官及檢察官產生的途徑,新增曾任公設辯護律師及曾執行律師業務達一定年資,或是畢業自法律系所,曾任公私立大學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6年以上,並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都可經主管機關的遴選機制出任法官或檢察官。另一方面,本法也對法官的兼職做出限制,禁止法官兼任各級民代、公務員及私校董事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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