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士兵江國慶遭誤殺案無軍官受追訴,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懲戒追訴期起算日,自「失職行為發生日」改為「被發現日」,追訴期仍維持十年;不過立委及司法院都指出,就算三讀通過,也無法溯及懲戒江案人員。

因司法院態度保留,能否順利三讀,仍有相當變數。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仍須考量其他法令及實務面能否配合,「例如,所有檔案恐怕都不能銷毀,因為隨時可能有人主張公務員失職,需要調卷」;另外,懲戒追訴期可能會比刑罰還長,也有商榷餘地。

江國慶案相關軍官刑事不起訴、行政懲戒也過了追訴期,國民黨立委丁守中因此提案修公懲法,希望重新界定懲戒追訴期,使公務員不敢心存僥倖、知法犯法。

司法委員會昨天審查時,林錦芳指出,司法院雖贊同立委延長懲戒追訴期以澄清吏制的用意,但若改以被發現日起算,可能四、五十年後才發現,幾乎要公務員負擔無限期的懲戒責任;況且,「違失行為被發現之日」並不明確,要以誰發現為準?

不過,發言立委幾乎一面倒贊成丁守中提案,認為改革要有魄力、突破現狀,不能僵固於既有框架。

經協商後,雖大致照丁守中版本修正通過,但也採納司法院部分意見,增列「被發現之日」定義,即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確認」,或「經所屬服務機關認定」之日。

林錦芳會後補充,德國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違失情節嚴重,應處撤職、或剝奪退休俸時,沒有懲戒期間的限制,不會因為一定時間經過,就無法對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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