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此先例 法官未同意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女子控告林姓男網友猥褻她,但她出庭時竟向法官要求「我願意當林某的觀護人」,又說她是要「監督他的所作所為」,令人愕然;但因觀護人是須通過國家考試的公務員,且從無女被害人觀護男被告的先例,法官未予同意。由於一般女性巴不得猥褻犯離自己越遠越好,被害女卻反其道而行,不但極為罕見,其動機和心態也引起揣測。

至於被害女提告的猥褻案,法官認為全案仍有疑點且缺乏性侵直接證據,板橋地方法院合議庭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林1年8個月徒刑,緩刑3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據查,去年3、4月,28歲的林姓男子經由臉書結識被害女,林男後來以舉辦生日派對為由,揪團於6月13日下午3點到板橋某KTV歡唱;被害女也允諾前往,一群人狂歡飲酒作樂,到晚間9點半時才逐漸散場。

林男以酒醉為由,要求被害女陪他回家,兩人共乘計程車,途中請運將載兩人到新北市三重區某飯店,林男一入房就吐得全身髒污。

據被害女指控,她當時悉心照料林男,林男卻將她推倒,強行脫去衣褲、強吻,性侵得逞,期間還恐嚇她「不准動,若動就射在裡面」。但案發後,被害女沒有報警、也未驗傷,不過有把當天所用的衛生棉條冰在冰箱,近2個月後,被害女認為遲遲未得到「誠懇的道歉」,就拿出冷凍棉條當證據並提告。

離奇的是,根據兩人的通聯簡訊,林男確實有道歉,原因是事發後,被害女發簡訊問「為何要那麼做?」林男回「知道做了不可原諒的事,那時是自己太衝動,真的很對不起」。至於被害女究竟是要求哪種道歉?辦案人員也搞不清楚,但林男強調,自己絕對沒有插入。

因被害女沒有驗傷,棉條又驗不出林男的DNA反應,加上被害女說「希望讓我以觀護人角色監督林男的所作所為」,法官認為全案有疑點,合議庭遂做出緩刑3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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