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報【記者李蜚鴻/綜合報導】
《精神衛生法》(草案)對於是否「自願」成為立法焦點。草案規定,不得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精神障礙的檢查;以及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
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不過,學者表示,強制送醫的「擾亂公共秩序」界定困難,為強行收治提供合法性,此外公安可執行強制送醫也有可能被濫用。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教授謝斌表示,精神病人的非自願住院和治療,也是國際上精神衛生立法的重點。從歷史上看,精神衛生立法的初衷也在這裡,即要保護好精神病人的個人自由權益,又要保護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暴力、攻擊等行為的危害,還要使需要醫療救治的病人獲得恰當的診治。
《精神衛生法》(草案)界定「非自願」住院條件,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所在單位、村委會或者居委會、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應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醫療機構應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並在72小時內作出書面診斷結論。
謝斌表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精神衛生法規定的也都是72小時,也有長的,比如美國有些州規定是7天或者5個工作日,從實施情況看,醫院也沒覺得有很大的壓力或負擔。
謝斌表示,這個規定目的是防止濫用非自願醫療。在國際上現有的精神衛生法律法規中都屬於比較嚴格的要求,有的精神衛生法規定自己不能照料自己的生活,哪怕他沒有威脅到別人或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可以實施非自願醫療。
草案規定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
診斷結論表明需要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的,由患者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其中,患者屬於查找不到監護人、近親屬的流浪乞討人員,由送診的民政等行政部門辦理住院手續。
謝斌解讀法律規定後,那種某個人或某些人想不讓病人離開的情況不太可能再發生了。
但關鍵問題是操作上怎樣由醫療機構出具証明,說他不需要住院,因為醫療機構要承擔風險。有些國家也有這種規定,要求醫生來判斷他是不是不需要住院,但醫生做這種判斷承受的風險太大,因為他出去萬一肇事惹禍,醫療機構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承受社會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