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昨天表示,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籍嫌犯若在大陸犯罪,台灣有審判權。此外,有關大陸台籍受刑人的罪犯接返問題,法務部正在規劃。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昨天下午在例行記者會答覆媒體提問時指出,關於罪犯接返,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在大陸地區的犯罪案,台灣有司法裁判權。條文指出,台灣民眾若在大陸地區或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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